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时间:2023-05-01 18:33:09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咸阳市根据实际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60元。

调整范围和对象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60元的补足到1260元。

同时,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10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8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930元调整为1020元,增加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老标准为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老标准为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1年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36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9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19元/月。

新标准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同时,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新标准规定,对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科科长曹卫国表示,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是近年来调整幅度相对较大的一次,调整后的标准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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