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判断为第一为优先债权,第二为普通债权、第三为交付遗赠。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是需要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一、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来判断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判断如下: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民法典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是什么
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遗产债务的表现形式
遗产债务主要表现形式为: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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