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离婚可以由受害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撤销权消灭后,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如其父母为了索取财物而故意违背他人的真实意愿,强迫他人结婚、包办他人婚姻、侵犯他人的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婚姻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买卖婚姻是无效的。
一、买卖婚姻撤销婚姻流程如下:
1、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3、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可以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
2、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总之,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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