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解除收养关系”,指的是通过特定程序来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拟制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该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会产生以下重要的影响及效果:
(一)拟制血缘关系的当场解除;
(二)自然血缘关系的瞬间恢复如初;
以及(三)收养关系解除之后的财产问题及相应处理方式。
具体而言:
1、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或养女,他们有责任向自己曾经的养父母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
这种生活费用的支付义务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仍然成立,因为这些已成年的养子女曾经受过养父母的抚育教诲。
如果养父母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处于贫困状态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么他们也应向养子女提供生活费用支持。
2、养父母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享有请求子女进行补偿的权益。
当子女在成年之后以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等方式对待自己的父母时,他们就可以援引此项规定,要求子女赔偿其在收养期间所花费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同样,若生身父母打算解除与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作为养父母的一方也有权向生父母索求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补偿。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除非是由于养父母自身行为不当致使收养关系破裂,例如虐待子女,否则养父母无权要求得到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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