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发回且仅能发回重审一次。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对于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发回重审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宣告刑,这种情况下,若人民检察院认为重审一审量刑不当提出抗诉的,二审当然可能会加重刑罚。但没有这一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能否加重刑罚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发回重审一审的案件,与普通一审案件不同。普通的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是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但,发回重审一审的案件(指原来只有上诉没有抗诉的发回重审案件),先天要收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再审一审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判决仍然要受到原审刑罚的限制。
对此,《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2款是这么规定的: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二、发回重审案件,能否判处较原审宣告刑轻的刑罚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因为本就是上诉案件,被告人对定罪或者量刑不服提出上诉,重审法庭经重新审判后,认为原一审判决定罪或者量刑不当的,当然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
同样,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立功等情节的,二审法院可以调整刑期。那么,在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新的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出现的,当然可以在原审宣告刑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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