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贷款的担保人,您将承担当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时,为他们代偿还款的保证责任。
然而,根据担保形式的差异,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亦有所区别,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若属于一般的担保事项,即该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庭或仲裁裁判,且债务人的财产在经由法律程序强行执行之后依旧无法满足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倘若担保形式属于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为其履约还款,同时亦有权利要求担保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额度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换言之,在此种情形下,担保人并不受制于主合同必须经由审理或者仲裁之后,才能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条件的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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