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可否复议诉讼
时间:2023-06-20 08:06:12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当事人是可以对其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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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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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评估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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