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行业中,时常出现开发商实施"一房两售"行为的案例。面对此种状况,购房者具有上诉权利,即要求开发商进行损害赔偿,或者主张解除先前签署的商品房购买协议。与此同时,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已付购房者的房款和对应的息金。而且,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赔偿的数额以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上限,不得超过该金额的一倍。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再度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商品房购买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法合法取得标的房屋的购买者有权利请求解除原有的合同、追回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寻求赔偿。最终,他们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上限,不得超过该金额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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