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案件的询问流程,与正式的开庭审理并非完全等同之概念。
在诉讼周期中,法院针对具体事项或关键证据展开详细论证和核实的过程,被称之为询问环节。
相较之下,开庭意味着一系列精心策划、具备完整结构的庭审环节,包括庭前预审、法庭调查以及庭审辩论等等。
在特定情形下,例如二审案件,法院有可能选择以非开庭形式来处理一些需深入探讨的问题,然而,这一过程仍然不能视作全面的开庭审理,因为其程序相较于前者确实有所简化。
然而,在大多数的一审案件中,除了由法律明确规定为非公开的情况之外,其余所有案件均应遵循公开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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