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必要的补充。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劳动,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有积极作用。要在有利于安排劳动就业、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下,积极发展个体工商业。
二、凡人民生活需要而国营和集体工商业不经营或不能全部包下来的产品(商品),都允许个体经营。当前主要发展以下行业和项目:
1、修理业:修理钟表、收音机、照相机、乐器、电器、钢笔、教学仪器、车辆、家具、炊具、其它生活用具等;
2、手工业:绘画、裱糊、雕刻、纸花、玩具、塑泥人、吹糖人、纺织、刺绣、抽纱和黑白铁、服装加工等;
3、饮食业:各种小吃部、饭馆、茶馆、酒馆、冷饮等;
4、服务业:理发、修脚、洗染、修鞋、照相、广告设计、图案设计、打字、刻写等;
5、建筑业:房屋设计维修、水电安装、粉刷门窗墙壁等;
6、运输业:使用三轮车、手推车、畜力车承揽客、货运输,及在车站码头代客包装、装卸、搬运等;
7、零售商业:小百货、小土产、小五金、日用杂品、烟酒、火柴、干鲜果品、鲜活商品、文具、菜籽等;
8、文化事业:书报摊、租赁小人书等;
三、在经营方式上,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的特点。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来料加工。可以走街串巷,在不妨碍交通而又方便群众的地方摆摊设点,也可以自设门市部挂牌匾。
允许一人经营、夫妻俩或全家经营。有特殊技术者可带一两名徒弟,带徒弟要订立师徒合同,规定师徒双方的义务、学徒期限和报酬等。
可以自营,也可以为国营企业经销、代销,还可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城乡间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
设立摊点需要房屋,可以向房管部门或居民租用,也可以搞简易棚屋,城建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
四、个体工商业户都要经过批准。其条件是:
1、本人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非农业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或退休职工;
2、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或技术专长;
3、经营项目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4、不雇工剥削;
5、所经营的项目要有利社会,方便群众;
6、经营食品、饮食业的要符合卫生要求;
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允许开业。
从事特种行业的,要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歇业、转业、合并等,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国营工商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个体工商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业户所需要的货源、原材料,原则上由各业务批发部门或批零兼营企业供应。针对个体工商业本小利薄的特点,在供货上要给予方便,尽量做到就近拆包供货,方便挑选,不要硬性搭配商品。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食品、饮食业所需粮油,原则上供应议价粮油,对有地方特殊风味的食品和饮食业,也可以能照对集体工商业的供应办法,核定指标,供应平价粮油。
各业务主管部门不经营或供应不足的商品,允许个体工商业户到集市和社队企业自行选购。
六、国营工商业供给个体工商业的商品,经批准照章纳税的享受国营批发价格。经销、代销的要给予合理的手续费。个体工商业户出售国营商品,允许议价销售。不准从国营和集体商店以零售价套购商品,加价出售。服装加工、修理业等收费标准,允许双方议价。
七、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征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待业青年,可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人民银行允许个体工商业户赁营业执照在银行开列帐户。资金有困难的,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八、个体工商业者与国营、集体所有制工商业职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享受同样的政治待遇。根据个人条件,可以参军、升学,可以招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政府的保护。
个体工商业户按照规定纳税及上交管理费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不得平调、摊派或占用他们的财产、资金和劳动力。
个体工商业者的口粮标准,按国营工商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
九、以市、镇为单位建立个体工商业联合会。按街道建立个体工商业小组。在个体工商业者较多的城市,还可以按行业建立同业个体工商业联合会。
个体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工商业小组都是群众性组织。领导人员由参加组织的工商业者民主选举产生。
联合会的任务是:
(1)向个体工商业者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
(2)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解决个体工商业户有经营中发生的困难,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3)定期或随时检查工商业户守法经或情况,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反活动;
(4)开展优良服务活动,交流经验,评比先进,培训技术;
(5)办理集体福利事业等。
参加个体工商业联合会的工商业户要交纳适当的会费,以供联合会会务活动、集体福利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开支使用。
个体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十、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市场管理规定,不扩违法活动,不扰乱市场秩序;
2、按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准哄抬物价,不短尺少秤,不牟取非法收入;
4、不偷漏和拖欠国家科款及市场管理费。
5、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公共卫生,不出售霉坏变质食品。
6、公平交易,修理时不私换零件,买卖不掺杂使假。
7、检举揭发投机倒把分子,不搞窝赃、接赃、销赃等不法行为。
8、从事经营时要悬挂营业执照,接受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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