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21:12:40 4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医疗事故以下免责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上的差异,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除医疗事故外,由于医院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因此在鉴定和赔偿金额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主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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