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商离场,项目面临停滞甚至倒闭的困境,由此引发的纠纷及矛盾无法避免之际,已支付绝大多数或全额房价款项的待购房者,有必要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提起诉讼,并立即申请冻结和查封开发商的在建工程、土地所有权、房产所有权、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其所有的资产,以便在诉讼结束之后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随后,应设法寻找开发商的踪迹,例如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获取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的联系信息。一旦成功寻获开发商,便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鉴于开发商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行为,满足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此外,还需请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使得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则该按揭贷款合同也将自动解除。如此一来,购房者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倘若实在无法找到开发商,购房者可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此时需要联合更多的业主共同参与。最后,等待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进行出让,或者由其他开发商接手继续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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