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个人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个人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能 否 享 受 个 人 所 得 税 免 税 政 策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下: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此外,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个人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下: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此外,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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