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机动车的几种情况
时间:2023-08-25 14:58:34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扣留机动车的几种情况

扣留机动车的情况如下:

1.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3.不交交强险;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就运输剧毒化学品;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收集证据而扣留。

二、交通事故后车辆扣留时间是多久

正常的事故车辆被扣留的时间应该为30天以内,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0天。这个时限仅仅是针对事故车辆而言的,如果事故车辆还存在无牌、无证、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未投保强制保险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该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三、如何处置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

发生事故后被扣车辆上的货物,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n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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