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权纠纷找什么部门解决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因为相邻法律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滞后,同时在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依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争取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当然,当具体相邻关系争议存在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法院应主动寻求协助。
相邻关系纠纷千变万化,存在许多复杂的形式,有的存在违章建筑,有的存在违法排污,有的则存在其他单行法诸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来解决存在的争议。综上所述,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与处理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课题,是我国民事纠纷中一种重要的纠纷,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如果能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将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邻权在保障权利所有者的权利的同时,也很容易就产生双方的纠纷,纠纷产生之后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才进行申诉,申诉是用法律的角度解决相应的纠纷。
二、常见的五种相邻权纠纷。
1、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多方共用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4、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如因此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5、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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