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该在拘留后的3天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满后应该被释放,但是如果被认定为需要逮捕,则可以延长拘留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37日。
如果在这个时间内没有被释放,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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