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高女士询问:她租了一套房子,房东让她交了1000元的押金,并给她打了一个收据,这种做法合理吗?若她现在不想租房了,押金能退还吗?
法立信律师所孙雨寒律师解答:首先,房东在出租房屋之前为了防止房屋或家具被损坏,经承租人同意,收取一定的押金是合理的。其次,该1000元能否退还主要取决于它的性质,如果房东在收取1000元时给的收据上写明收取的确是“押金”或“订金”,就应该退还,但同时由于高女士违约,房东依法可以要求其赔偿她的损失;如果该收据上写明1000元属于“定金”,因为高女士现在不再承租该房已经构成违约,“定金”依法可以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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