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拘禁人士历经长达28个日夜的刑事拘留之后,其最终能否得到释放则主要取决于该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后续所经历的法律程序的繁琐程度。刑事拘留这一环节通常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向涉嫌犯罪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然而,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若在拘留期限内,侦查机构认为仍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那么他们便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倘若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被拘留者将会继续被羁押。反之,若侦查机构认为无需进行逮捕,他们应立即释放当事人或是改变其强制措施。因此,在经过28天的拘留期之后,被拘留者是否能够获得释放,关键在于侦查机构是否已完成了必要的侦查工作,是否已向检察院提出了逮捕申请,以及检察院是否批准了逮捕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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