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届时无法履行偿还义务并且已经变更了联系方式,债权方便可行使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过程中,债权方可向法院寻求援助,要求法院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例如冻结债务人的各类银行账户或者是依法查封其名下的相关财产,以此来确保日后判决得到严格地执行以及防范债务人有可能采取的任何形式的逃债行为。
若情况紧急,法院则需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做出裁决,并立即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然而,债权方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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