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定责事件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之行为对于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程度的轻重进行判断与确认。若系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过失而引发事故,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责;如为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失情况,双方应对各自应负之责任各自承担;若无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则各方当事人皆无需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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