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西集体土地被征时赔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赔偿标准为: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征收程序一般如下: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三、土地征收遭遇农民反对怎么办
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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