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
1、口述作品需要达到作品的要求,即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2、口述作品必须为即兴做出的作品,任何事先准备的诸如演讲稿、答辩状等都排除在口述作品的保护之外,应当由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3、口述作品应当以口头的形式表现,与文字作品不同,口述作品并不要求其需要固定在纸质或其他介质上,口述作品一经作者从口中说出,即形成了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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