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之行为,但其涉及数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者,则将该行为视作非犯罪性质进行处理。
举例来说,在某些特定区域,倘若盗窃所得金额未超过1000元人民币,那么这可能仅仅被视为普通违法行为处置。
除此之外,当行为人身处于生活窘迫状况而施行了盗窃之举,同时涉案财物价值微不足道,并且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返还赃物,或展现出其他明显的悔过之意的话,相关部门亦可考虑不对其进行犯罪认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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