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2005)益民二中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女,194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益阳市郭路坪镇五仙庙村车桥湖村组,系崔×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为湖南x律师事务所孟x律师,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为湖南x律师事务所陈x律师,具有总代理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分公司),地址为益阳市昌邑路54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为湖南Z律师事务所罗×律师,经特别授权。
Yx是本公司的雇员,具有总代理权。上诉人小x不服益阳市合山区人民法院益合民二处字(2005)第228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的审理已经结束。原审查明,2002年4月27日,双方以崔×为被保险人,以**益阳中心分公司为保险人,签订了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和平安意外伤残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年保费208元。根据《平安幸福定期保险》第(a)(1999)条规定,第3条免责。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不逮捕或者故意伤害自己;第四种是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者重新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崔斌支付的保险费一直到2005年4月27日。2004年9月5日12时许,被保险人崔斌与10多年前赵×记的爷爷赵×祥(崔斌的叔叔)发生了纠纷。他多次威胁要杀死赵翔的后代。赵祥的孙子赵吉和孙女赵磊与邻居崔沙在崔凡彪家门口玩耍时,用匕首刺向赵吉的胸部。赵磊见弟弟被杀,刺伤被制止,崔斌砍伤了肩膀。赵磊被砍后,一边跑一边喊“救命”。崔斌又捅了赵*姬的胸口,然后逃回家服毒自杀。经法医鉴定,赵×记左胸被尖刀刺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崔斌死于氰化物中毒。根据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警大队2004年9月25日对崔斌故意杀人案的综合调查报告分析,“崔斌作案后逃离现场,在家中自杀”,后原告申请被告和解索赔依据保险合同,被告于2004年12月27日出具了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和解决定通知书》,构成诉讼。
原审认为,申请人、被保险人崔斌与被告**益阳中心分公司签订的《平安快乐定期保险(a)(1999)》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法有效。被保险人崔斌的死亡属于服毒自杀,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属于《平安快乐定期保险(甲)(1999)》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免责范围,被告人不负责支付保险金。原告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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