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顾名而思义,所有人是指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使用人是指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而共有人是指享有房屋共有权的人。
依据被拆迁人的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将被拆迁人分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代管人。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拥有所有权的,是所有权人,依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所有权人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所有权人。
(1)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人。
(2)私有房屋的产权人。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私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
(3)其他所有权人,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该产权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的房屋等。
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在拆迁范围内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使用权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二是通过国家的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三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
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代管人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因有关的原因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其财产的权利时,可以委托或者由有关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产权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管理,被委托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代管人。代管人在行使代管权利的过程中,不得为不利于所有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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