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
(1)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
(3)须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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