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有没有时效
你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在债权转移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的行为不发生保证期间中断或重新起算的效力。因为:首先,该行为的性质仅仅是对该债权转让行为的确认。其次,该盖章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关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保证人在保证责任消灭后仍在催收通知上签章的行为依法不发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效力。最后,该债权转移通知书回执上即便出现有关“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之约定显然为对原债务的确认,并不导致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许-婧律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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