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相关法规,对于在学习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况,学校应否负起责任,需根据学校在此方面的职责履行状况进行衡量;
如果学校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责,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针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若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校内、校外活动中遭遇人身伤害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实施有效的救助行动,妥善处理该突发事件,并且,必须按照相关程序,紧急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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