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青房屋质量问题归谁
1、倘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若非因业主自身使用不当或者物业管理不尽责所引发的,则该问题应归结为施工方的职责。
2、鉴于施工方需向开发商负责,而开发商又须对购房者负起相应责任,购房者无法直接追究到施工方。
因此,当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时,均应由开发商作为责任人进行解决与处理。
3、如若业主购置房产后,发现质量问题源于在双方协议的保修期内,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工作。
4、然而,若业主的房产质量问题出现在保修期满以后,那么业主将只能自主进行维修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住房有质量问题找谁
当房子质量有问题的时候,业主应该首先和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假如房屋还在保修期内的话,业主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假如开发商不积极整改的话,那么业主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青房屋质量问题归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n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n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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