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关于价格欺诈解释是什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二、价格欺诈向哪投诉
价格欺诈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具体还要看什么样的欺诈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就说一下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n(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n(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n(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n(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n(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n(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n(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n(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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