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集资诈骗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28 18:52:02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6年4月27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等14个部委参加。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负责人介绍,2016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达历年最高峰值。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就已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近年来非法集资“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一、认为非法集资越来越“专业”

一是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共享。

非法集资为何难管?一是信息不对称。“从目前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集资之所以治理难度大,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共享是一个原因。”4月27日,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另一方面,相关投资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其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他进一步提及,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也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

二是非法集资披上了“专业”尤其是金融类的专业外衣。

座谈会上,多位部委人士均提到了非法集资“专业化程度高”,加大了识别难度。有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泛亚之所以能迅速燎原全国,就是利用了很多部委不懂铟等稀有金属的国家政策这一盲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指出,近两年收案数量猛增,但结案率却下降。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专业性强,审判人员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也谈到,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如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等。如何在执法办案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的关系,尚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三是监管规则不明,权限不明。

教育部财务司综合处调研员在座谈会上说,现在搞非法集资的都是民办教育机构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此类机构不归教育部管,“一查发现,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央行条法司立法二处处长在座谈会上指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则提到,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当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管理下运行,但在排查中发现,一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者是打着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信用合作。

四是非法集资蔓延快,加大了打击处置难度。

负责人指出,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五是“案结事难了”。

由于涉案款物保管移送、返还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等工作环节尚不尽规范和完善,以及各地相关思路和处置工作进度存在差异和不同步等原因,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赃挽损工作不完全到位,导致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补偿,进而不断上访,“案已结而事难了”,目前维稳压力较大。

二、集资诈骗罪怎样认定

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行为与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尤其是与集资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有时往往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是要进行认真的综合考察:

(1)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一般来说,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并不需要采用欺骗的方法,也不会用欺骗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集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须使用欺骗的方法,使人上当,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当事人,对集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观上有履行的诚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的当事人,在违约后不会故意逃避责任;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然会采取潜逃抵赖等方法进行逃避,使投资者无法追回。

三、集资诈骗罪怎样处罚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上当受骗的都是中老年和一些大学生,一方面是中老年人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自愿甚至积极地参与集资。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难,而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机构入职门槛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犯罪中去。所以我们投资没错,但是一定要找正规公司,通过正规渠道来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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