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办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可见,除国土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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