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请流程
设定依据
《东莞市社会基本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3〕117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2013〕64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社保〔2013〕66号)等
申请条件
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范围:
(1)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范围:
①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②因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异地一年以上的按月领取金人员;
③因投靠外地直系亲属,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不满18周岁的参保子女。
(2)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范围:
①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②因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异地一年以上的1-4级伤残的工伤退休人员。
办理材料
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表;
②下列任何一种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材料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须包括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派驻异地工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限不满18周岁的参保子女提供);
③下列任何一种长期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复印件;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协议复印件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复印件,派遣协议须明确工作地点(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④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⑤本人活期结算储蓄户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原社会保险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⑥我市在异地居住的1-4级伤残的工伤退休人员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1、长驻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或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在我市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
2、社保部门核实资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打印《异地批复意见交参保人。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各社会保障分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相关表格下载
无
温馨提示
1.所有复印资料必须使用A4纸复印并装订在《异地申报表后面;
2.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不受理异地就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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