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三)出售或者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的,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必须解除合同。
(2)出租屋使用不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写作要点
租房违约责任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金一般不得高于主合同标的的30%。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或者增加。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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