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二)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四)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五)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程序
对于发行企业债,在企业确定发行意向之后建议首先确定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配合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发行主体;
(二)确定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担保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土地抵押担保、设立偿债基金等方式;
(三)确定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
(四)确定其他中介机构;
(五)确定发行方案;
(六)主承销商协助向地方发改委提出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
(七)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八)制作申请材料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九)发行和承销准备工作;
(十)发行事宜包括销售、划款、承销工作汇报、验资等;
(十一)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个环节作企业的顾问等。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发行债券的公司能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因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这对公司的筹集资金是有益的。如果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则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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