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是口头。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要有法定不出庭理由。现实中是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有书面证词是可以的。但一方要求对方证人出庭时(附条件)对方证人不出庭的话,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是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
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3、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