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过程中,房地产分割并非必须要求提前全额归还所有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常会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以决定房屋的最终归属权。
如果其中某一方愿意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其无需继续承担该房屋余下部分贷款的还款义务。
相反地,另一方则可能选择不再负担剩余贷款,但其需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约为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左右,具体金额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只须是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仍有责任与义务,持续履行贷款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一)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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