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环节当中,无论是进入一审阶段或是来到二审的关键时刻,只要涉及到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况,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实施财产保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此项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操作规程如下:当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其中一方的行为或其他特殊原因,最终导致审判结果难以执行甚至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额外的损失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有权裁定对其财产实行保全、责令其履行特定的义务或者禁止其做出某些行为;如果当事人并未提出此类申请,那么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亦可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法院将裁定驳回该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如遇情况紧急的状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则针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详细规定:当利害关系人面临情况紧急的局面,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时,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若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以上即为民事诉讼中有关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条款。
另外,对于农村房产的分割方式,国家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农村房产仅能出售给本村的村民,不得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因此,在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问题上,通常只存在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用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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