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实行新准则时期还是旧准则时期,在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中,都存在着利润操纵这一现象,究其本质,都是利用准则中对具体名词、度量标准的模糊规定来达到的。
1、公允价值是否处理公允
债务重组新准则中重新采用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属性,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从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当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信息对称,两者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且任一方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出现财务困难、清算期或处于市场的弱势)时,双方完成交易的价格才显得足够公允。而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在不断完善,但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正确把握还有一定的困难,而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债务人都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权益的公允价值计价。那么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公允价值的引入无疑增加了企业管理当局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自由度,这样企业便可以顺着现实的漏洞决定自身是否需要通过债务重组这一方式,或者为了实现双方共赢来选择与谁进行债务重组,或自由选择重组的金额及时间来达到既定目的。中国证券报曾披露:在每年的五六月、十一二月会出现大量的债务重组现象;另外,公允价值是由交易双方完成交易而自愿支付的价格,这种自愿就赋予了交易主体对价格选择的较大随意性。在实务操作中,这种现象在关联方交易中较为普遍,为了让财务报表更美观,需要方就以债务人身份通过债务重组获得收益,并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在表面上以看似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而实际上,只是向外界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合同文件并未被真正执行,而报给外界的财务报表只是虚构而已。尽管在新准则中,对债务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做出了规定,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并未披露出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数据,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这一准则操作利润提供了机会。
2、定义中对具体名词的界定模糊不清
新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出现财务困难,必要条件是债权人做出让步,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其中,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那么,出现财务困难的具体认定是什么,让步的程度又是什么,在准则中都没有具体的量的阐明,只是给出了质的情形,上市公司在此又可以找到操纵利润的入口了。一方面,发生财务困难中的其他方面原因情形确实难以界定或列举,不能归属于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形都可以列入其他方面原因,这就增加了具体认定的模糊度和企业对利润的可操纵性;另一方面,让步所包含的具体情形并未完全规范,列举出来的确实是涉及债务金额的实质情形,但是让步不仅包括对合同中规定的价款、酬金等的让步,对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修改也属于让步范畴。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有能力用现金偿还减免后的债务金额,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通过存货或其他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只要债务人同意,这种情形就属于准则定义的范畴。那么,对于希望通过转移利润来规避缴税的企业,这无疑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好方法。并且对于关联企业来说,这种方式具有更合理的操作性。
3、损益确认方式的改变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资产转让损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益)。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不仅支付对价与债务账面价的差额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利用评估机构对非现金资产评估的局限性人为地调高所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提高其公允价与账面价的差额,进而获得更多的符合企业利益的收入。因此,对于一些债务负担严重或者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债务一旦获得全部或者部分豁免,由此带来的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如果债权人让步较大,便可以大幅度提升其利润总额和每股收益水平,这样对于当年亏损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这一方式来调节当年的账面利润了。这样就给一些PT、ST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机会,由此便出现了一批亏损公司、戴帽公司年年亏损、年年重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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