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目前司法行业的通行做法,法院通常会采纳将借名购房行为视为在借款人和受让人间建立起具备合同特征的法律关系这一观点,并以此作为此类案件所选择的诉讼事由,即选择将之定性为合同争议而非所有权确认争议。当向法定机构递交诉讼请求时,实际上关于借名购房行为的"案由"应当被划分为合同争议类别,尽管这类协议并未明确地被纳入合同条款清单或者知名合同范畴之内。因此,我们只需将其归纳到广义上的"合同争议"大类中便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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