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指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但是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会有案底存在,但不存在撤销的情况,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案底可以封存,不会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但是司法机关除外,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法通过政审的。
对现行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审视
1.适用的条件过于苛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这一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如果说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自身特殊性决定的,那么为何纳入封存的范围限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实质上刑罚轻重不能完全反映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实施的何种行为并不仅仅是由其主观恶性所决定的。
2.操作程序规定不明。不管是立法还是两高解释、公安部的办案规定,都存在操作程序的漏洞,在起诉与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明确了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前置保护义务,对于可能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先行采取保密的办案方式。但是忽视了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公安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仅仅提到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并没有涉及具体的保护程序。在封存程序启动上,司法机关是依申请启动还是依职权主动启动,立法规定模糊,司法解释规定亦不明,实践操作不统一。在执行裁决与法律监督上,立法与司法解释也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探索都很少予以必要的关注,一般案件进入到哪个程序阶段,就由哪个司法机关操作,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监督机制。
3.犯罪记录封存例外规定偏宽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犯罪记录及相关的材料被技术性封存,原则上不对外公开;二是例外情形下可以查询,但负有保密义务。例外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另一种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这里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作何解释?办案需要是一个外延丰富的表述,容易被扩大解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并未作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某些单位借国家规定来查询排斥这一群体,如果如果不作限制解释,则可查询的单位范围过大,打开了一个巨大的缺口,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流于形式,使得罪错未成年人在日后升学、参军、工作时将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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