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恩必报是我国优良的道德品质,无疑是道德范畴。然而生活中为报恩而作出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债务案,二审认定因感恩写下的欠条不具法律效力,判决驳回一审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杨某是好朋友,二十年前,李某承包经营某林场。为扩大生产,李某找来杨某商量,杨某答应用自家房产为李某贷款担保提供,李某借到款后给予杨某2万元好处费。杨某答应后的次日,李某在杨某担保之下如愿向信用社借款8万元,依约给了杨某2万元好处费。借款后的第八年,由于资金充足,林场收益颇丰,李某还清贷款后还稍有盈余。此时,当年的杨某来到林场找到李某,要求入股参与经营林场,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基于感恩之心便向杨某出具一份补给杨某福利金10万元的欠条。李某出具欠条之后,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原因,林场经济效益逐年下滑,以致被拍卖,李某无法兑现当年的承诺,杨某遂起诉请求李某支付福利金10万元。
一审认为,李某自愿作出补偿杨某福利金10万元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决李某履行承诺;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李某立写欠条是基于杨某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而表感谢之意,这种基于朋友生活来往而作的承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效力。于是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全文5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