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0日上午,河北辛集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兴华路营业点发生一起持枪抢劫运钞车案,当场致1死2伤,79万余元现金被抢。
警方投入大量警力侦办此案,遗憾久侦未破。
在亮剑202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河北辛集市公安局经大量工作,7月20日,终于成功侦破一起发生在1997年的抢劫运钞车积案,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等4人,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2014年因意外事故死亡。五名犯罪嫌疑人中的赵某是石家庄市某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奎等4人交待了他们5人结伙,驾驶一辆抢劫来的出租车,在河北辛集市枪击基金会工作人员、抢劫运钞车后潜逃的犯罪事实。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抢劫罪如何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情节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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