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什么意思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
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清偿一般是由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第三人的给付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的,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
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6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