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销商品房的销售:
1、办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2、选定中介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3、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4、签订正式买卖契约5、办理签约公证6、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公证7、办理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登记8、外销商品房转让登记9、外销商品房抵押登记10、楼宇交付入住手续11、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内销商品房的销售:
12、提交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证明13、签署预售内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14、办理《内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15、销售项目备案16、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销售17、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18、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契约19、办理预售登记20、办理转让登记2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22、楼宇交付入住23、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24、办理产权立契过户手续
(三)房地产出租的综合管理:
25、房屋出租权的确认26、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27、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承租协议28、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29、租赁房屋的转租30、房屋租赁关系的终止
(四)房地产的抵押:
31、抵押权的设定32、签订抵押合同33、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34、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供的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明;
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5、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期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6、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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