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有哪些改变
时间:2023-05-29 21:54:38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增加。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增加,7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年从660元增加到740元,70周岁(含)以上的从每人每年730元增加到8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到1180元。

二是家庭病床保障待遇继续提高。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由每次500元下调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家庭病床的费用可分次按规定报销。

三是预防保健项目继续扩大。为增强参保人员的预防保健意识,安全有效预防和降低流感的发病率,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力,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通过积极的疾病预防,控制流感的流行,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健康水平。

四是居民医保筹资调整,待遇提高,受惠面继续扩充。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有所调整,其中个人缴费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财政补贴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标准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后,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征地保养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承担。户籍从外地迁入苏州市区不足10年且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

筹资标准调整后,降低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居民在三类、二类、一类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800元、600元下调为800元、600元、400元;增加居民门诊医疗补助,居民在自己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全年在6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补助。

五是医疗保险应急救助能力继续增强。为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风险基金基础上,建立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基金,按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划入,列入政府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人员伤害、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我市还将整合医疗救助办法,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增强对特困人员和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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