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可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
在离婚之后,如若存在上述规定的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相关款项。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
倘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即使在离婚之后,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相关款项。
若借款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愿和决定的证据支持,那么法院也极有可能做出判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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