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办理条件
时间:2023-05-29 14:04:40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办理机构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

办理地址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办理条件

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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