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权利,是指赋予民事诉讼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只有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权利,才能合法地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基本对等,一方面,原告拥有提起诉讼、放弃、变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相对应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则拥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庭审中被告的主要任务,一般通过列举事实和理由,对原告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提出质疑,举出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等,达到全部或部分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诉讼目的。
提起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另一重要诉讼权利,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中,本诉的被告作为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
里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王某因双侧卵巢肿块入住某医疗机构做腹腔镜手术,医疗机构手术过程中误结扎了其双侧输尿管,后不得不做输尿管再植手术,并造成肾功能一定程度的损害。王某以侵权为由起诉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应诉过程中,则提起反诉,诉称王某尚欠医疗机构治疗原发病的医疗费用。这是医疗纠纷中常见的提起反诉的情形,原告以侵权提起诉讼,被告(医疗机构)以患者拖欠医疗费用等提起反诉。
此外,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多数是相同的,如:均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在某些情形下,均有申请、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诉讼过程中,均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诉讼过程中,均有查阅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均有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均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均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均有在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均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均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均有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的权利,有对自己陈述记录有遗漏和差错的地方进行补正的权利;均有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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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其特点是: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理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集团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第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同时,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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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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