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到检察院了能不能撤诉
如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视为无需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若是此前已经展开了追究,则应该立即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取消审判活动或宣告其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从而不能被认定为罪犯;
(二)犯罪行为经过法定追诉时效后,不再具有追溯力;
(三)根据特赦令,该犯罪行为已经获得免于刑罚的宽恕;
(四)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者控告已经撤回;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
(六)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犯罪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方面有所区别:挪用公款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它性质团体的资金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这些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在犯罪对象上,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它性质团体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不仅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同时也涵盖了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例如物资、设备等。
2.犯罪客观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挪用公款罪通常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它性质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它性质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观心态方面亦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获取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无长期非法占有之意图,而是计划在使用完毕之后予以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获取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仅仅是暂时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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